
2020年是全面建成高質量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收官之年,天津法院在市委的堅強領導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正確指導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統籌疫情防控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著力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持續優化知識產權審判機制,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激勵創新創造、維護公平競爭、促進文化繁榮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發揮,為天津知識產權強市與創新型城市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現發布《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0年)》和《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20年)》,以彰顯人民法院依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態度和決心,增進社會各界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了解,廣泛凝聚尊重知識產權、崇尚創新創造的強大社會力量。
原告:因科公司
被告:特米斯公司
案號:(2019)津03知民初2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41號
【案情摘要】
崔某曾作為因科公司的技術研發人員參與了因科公司擁有的脈沖渦流掃查技術成果的技術研發工作。崔某離職后創建特米斯公司,從事與因科公司相同技術領域的技術服務與技術研發工作,并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一年內作為發明人,以特米斯公司的名義申請“201710872279.6一種瞬變電磁管道缺陷掃查方法及裝置”發明專利。因科公司認為,訴爭專利的技術方案與崔某在因科公司任職期間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密切相關。因此,訴爭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創造,其發明專利申請權應歸因科公司享有。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訴爭發明專利申請權屬于因科公司。
法院認為,雖然勞動合同中記載崔某系銷售人員,但其工作內容包括相關技術問題的研發,且其作為發明人申請的訴爭專利技術與其在因科公司工作期間的本職工作及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技術領域相同。崔某在與因科公司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作出的訴爭發明創造,與其在因科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及因科公司分配的任務密切相關,屬于職務發明創造,該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依法屬于因科公司。法院判決確認申請號為201710872279.6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屬于因科公司。
【典型意義】
勞動者本職工作的具體內容是此類案件認定的前提,一般情況下會以勞動合同為認定依據。但是司法實踐中,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工作職責約定過于寬泛,或者約定的職責和實際承擔的工作內容不同。此種情況下,勞動合同并非認定本職工作和分配的任務的唯一證據,應當結合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內容進行認定。
